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85年台覆字第78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8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八十五年度台覆字第七八號
聲請覆議人甲○○右聲請覆議人因詐欺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九日決定(八十五年度賠字第四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原決定應予維持。
理由按依刑事訴訟法令受理之案件,必係於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覊押者或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確定,曾受覊押或刑之執行者,受害人始得依冤獄賠償法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覆議人雖曾因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一年度易字第九○六四號詐欺案件受覊押,惟該案件業經該院以起訴部份與其他被害人先行向台中地方法院提起自訴之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由,判決不受理確定,有上開判決附卷足憑;揆之上揭說明,聲請覆議人既非受無罪之判決確定,依法自不得請求冤獄賠償,原決定予以駁回,委無不合。聲請覆議意旨略以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無罪判決應包括不受理及免訴判決云云為無理由,原決定應予維持,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葛義才
委員 林奇福 委員 董明霈 委員 劉福來 委員 池啟明 委員 顏南全 委員 陳淑敏 委員 邵燕玲 委員 蔡清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