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475號聲請人 任世孝
任哲輝 任志國 任芯渝 兼法定代理人 任立功
楊雅雯 聲請人 任丞硯 兼法定代理人 任勁達
江梅君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為民法第11438條、第1139條所明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同法第117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任世孝為被繼承人 周董芝華 之女婿,楊雅雯、江梅君為周董芝華之孫媳婦,對於周董芝華並無繼承權。周董芝華之第一順序親等較近之繼承人有 周安香 及代位繼承人 周思詠周思齊 ,有卷附繼承系統表、戶籍 謄本足參 ,繼承人周安香聲明拋棄繼承,周董芝華之遺產歸周思詠、周思齊繼承。聲請人任哲輝、任立功、任勁達、任志國、任芯渝、任丞硯為周董芝華親等較遠之孫輩、 曾孫輩 繼承人,在周思詠、周思齊拋棄繼承前並無繼承權。故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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