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小字第5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5年度苗小字第517號原告苗栗縣南龍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劉鐵麟 訴訟代理人 林琬茹 被告 林松柏
高惠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元,及附表編號1所示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元,及附表編號2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僅記載判決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只得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並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楊慧萍附表:
┌──┬─────────────┬─────────────┐│編號│利息│違約金│├──┼─────────────┼─────────────┤│1│民國105年3月3日起至105年9│105年4月3日起至105年10月2│││月2日止按年息3.0206%計算。│日止按年息3.0206%計算。││├─────────────┼─────────────┤││105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105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952%計算。│年息3.2952%計算。│├──┼─────────────┼─────────────┤│2│105年4月3日起至105年10月2│105年5月3日起至105年11月2│││日止按年息3.0206%計算。│日止按年息3.0206%計算。││├─────────────┼─────────────┤││105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105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952%計算。│年息3.2952%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