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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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41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99年度審易字第414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64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9年
5月21日所為99年度審易字第414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嗣因上訴人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本院乃於99年7月15日裁定被告甲○○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於99年7月19日送達於上訴人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號之戶籍地址,並由上訴人甲○○親自收受等情,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憑。詎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刑事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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