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5號原告 郭香韻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 律師被告 洪雅惠 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21日下午
2時於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法院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