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27號原告 楊樹明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被告 李岱芸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岱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岱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14,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5,0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55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