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3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交易字第39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字一一六七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後附件所示之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甲○○二人經檢察官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丁○○、丙○○二人已與被告乙○○、甲○○二人達成和解,據告訴人二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劉邦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8年度偵字第11672號被告乙○○女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縣太平市○○里○鄰○○路○○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男7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縣新社鄉中興村5鄰中興嶺79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97年12月1日中午12時4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丁○○,沿臺中縣○○鄉○○○○○道路由西向東方向直行,行經產業道路中興枝58電桿前之無號誌路口時,本應注意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並應注意車前狀況;而甲○○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丙○○,亦沿該處之產業道路由南往北行駛至該路口,亦應減速慢行,注意車前狀況。且依當時情況,均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然該2人均疏於注意,逕自直行,致2車碰撞。2人車內乘客丁○○及丙○○因而分別受有胸外傷及上臂骨骨折之傷害。
二、案經丁○○、丙○○分別訴由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ㄧ│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ㄧ)被告乙○○駕駛車輛於│││中之供述│前揭時、地,與甲○○││││駕駛之車輛相撞之事實││││。││││(二)未暫停讓行駛在右方之││││甲○○先行之事實。│├──┼───────────┼────────────┤│二│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被告甲○○坦承於前揭時、│││中之供述│地,過失與被告乙○○所駕││││駛之車輛發生碰撞之事實。│├──┼───────────┼────────────┤│三│(ㄧ)告訴人丙○○、 張昭 │告訴人丙○○、丁○○因前│││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揭車禍分別受有傷害之事實│││指訴│。│││(二)台新醫院診斷證明書││││及東勢鎮農會附設農││││民醫院ㄧ般診斷書各││││1紙││├──┼───────────┼────────────┤│四│(ㄧ)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車禍當時天氣晴、光線充足│││(二)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路面狀況良好,並無不能│││(ㄧ)、(二)│注意之情事。被告乙○○行│││(三)道路交通事故照片12│經上開路口,應暫停讓行駛│││張│在右方之被告甲○○先行,││││而被告甲○○亦應減速慢行││││,雙方竟均疏於注意,未注││││意車前狀況,逕自直行,致││││車禍發生之事實。│└──┴───────────┴────────────┘
二、核被告乙○○、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檢察官張瑞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書記官何政諭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