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4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郭德進法官張清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