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4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之4號(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乙○○「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乙○○「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顯係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郭德進法官張清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