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638號聲請人丙○○法定代理人丁○○
甲○○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含配偶、第一順位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位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繼承人之祖父母),並陳明其存亡情形。
(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乙○○第一順位而親等在後繼承人(即孫輩),請提出第一順位而親等在前繼承人長女 賴善良 (即子輩)已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6)。中華民國97年4月19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9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