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1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1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18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書記官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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