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1080號聲請人 張龍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1080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付款地││││││(新臺幣)│││├──┼─────┼──────┼──────┼──────┼─────┼───┤│001│建新興業股│83年9月7日│84年9月7日│17,750,000元│TH0000000│臺北市│││份有限公司││││││││、 林恩生 ││││││├──┼─────┼──────┼──────┼──────┼─────┼───┤│002│建新興業股│83年9月5日│84年9月5日│6,532,000元│TH0000000│臺北市│││份有限公司││││││││、林恩生││││││├──┼─────┼──────┼──────┼──────┼─────┼───┤│003│建新興業股│84年1月21日│85年1月21日│5,428,480元│TH0000000│臺北市│││份有限公司││││││││、林恩生││││││├──┼─────┼──────┼──────┼──────┼─────┼───┤│004│建新興業股│83年9月22日│85年9月22日│5,112,000元│TH078360│臺北市│││份有限公司││││││││、林恩生││││││├──┼─────┼──────┼──────┼──────┼─────┼───┤│005│建新興業股│83年9月10日│84年9月10日│3,692,000元│CH247081│臺北市│││份有限公司││││││││、林恩生││││││├──┼─────┼──────┼──────┼──────┼─────┼───┤│006│建新興業股│83年9月13日│84年9月13日│11,218,000元│TH078364│臺北市│││份有限公司││││││││、林恩生││││││├──┼─────┼──────┼──────┼──────┼─────┼───┤│007│建新興業股│83年9月24日│84年9月24日│3,408,000元│TH0000000│臺北市│││份有限公司││││││││、林恩生││││││├──┼─────┼──────┼──────┼──────┼─────┼───┤│008│建新興業股│83年11月22日│84年11月22日│284,000元│CH088788│臺北市│││份有限公司││││││││、林恩生││││││├──┼─────┼──────┼──────┼──────┼─────┼───┤│009│建新興業股│84年1月23日│85年1月23日│2,840,000元│TH0000000│臺北市│││份有限公司││││││││、林恩生││││││├──┼─────┼──────┼──────┼──────┼─────┼───┤│010│建新興業股│84年1月23日│85年1月23日│2,130,000元│TH0000000│臺北市│││份有限公司││││││││、林恩生││││││├──┼─────┼──────┼──────┼──────┼─────┼───┤│011│建新興業股│84年1月5日│85年1月5日│710,000元│TH0000000│臺北市│││份有限公司││││││││、林恩生││││││├──┼─────┼──────┼──────┼──────┼─────┼───┤│012│建新興業股│84年1月7日│85年1月7日│855,400元│TH0000000│臺北市│││份有限公司││││││││、林恩生││││││├──┼─────┼──────┼──────┼──────┼─────┼───┤│013│建新興業股│84年1月25日│85年1月25日│3,804,929元│TH0000000│臺北市│││份有限公司││││││││、林恩生││││││├──┼─────┼──────┼──────┼──────┼─────┼───┤│014│建新興業股│84年1月23日│85年1月23日│710,000元│TH0000000│臺北市│││份有限公司││││││││、林恩生││││││├──┼─────┼──────┼──────┼──────┼─────┼───┤│015│建新興業股│84年1月27日│85年1月27日│1,420,000元│TH0000000│臺北市│││份有限公司││││││││、林恩生││││││├──┼─────┼──────┼──────┼──────┼─────┼───┤│016│建新興業股│84年1月10日│85年1月10日│25,102,050元│TH0000000│臺北市│││份有限公司││││││││、林恩生││││││├──┼─────┼──────┼──────┼──────┼─────┼───┤│017│建新興業股│84年1月16日│85年1月16日│662,714元│TH0000000│臺北市│││份有限公司││││││││、林恩生││││││├──┼─────┼──────┼──────┼──────┼─────┼───┤│018│建新興業股│84年1月17日│85年1月17日│2,556,000元│TH0000000│臺北市│││份有限公司││││││││、林恩生││││││├──┼─────┼──────┼──────┼──────┼─────┼───┤│019│建新興業股│84年1月17日│85年1月17日│1,562,000元│TH0000000│臺北市│││份有限公司││││││││、林恩生││││││├──┼─────┼──────┼──────┼──────┼─────┼───┤│020│建新興業股│84年1月18日│85年1月18日│852,000元│TH0000000│臺北市│││份有限公司││││││││、林恩生││││││├──┼─────┼──────┼──────┼──────┼─────┼───┤│021│建新興業股│83年7月28日│84年7月28日│1,420,000元│CH088582│臺北市│││份有限公司││││││││、林恩生││││││├──┼─────┼──────┼──────┼──────┼─────┼───┤│022│建新興業股│83年8月1日│84年8月1日│16,589,150元│CH088586│臺北市│││份有限公司││││││││、林恩生││││││├──┼─────┼──────┼──────┼──────┼─────┼───┤│023│建新興業股│83年8月3日│84年8月3日│710,000元│CH088779│臺北市│││份有限公司││││││││、林恩生││││││├──┼─────┼──────┼──────┼──────┼─────┼───┤│024│建新興業股│83年8月9日│84年8月9日│852,000元│CH089205│臺北市│││份有限公司││││││││、林恩生││││││├──┼─────┼──────┼──────┼──────┼─────┼───┤│025│建新興業股│83年8月15日│84年8月15日│863,024元│CH147412│臺北市│││份有限公司││││││││、林恩生││││││├──┼─────┼──────┼──────┼──────┼─────┼───┤│026│建新興業股│83年8月20日│84年8月20日│19,880,000元│CH093968│臺北市│││份有限公司││││││││、林恩生││││││├──┼─────┼──────┼──────┼──────┼─────┼───┤│027│建新興業股│83年8月23日│83年8月23日│797,244元│CH0000000│臺北市│││份有限公司││││││││、林恩生││││││└──┴─────┴──────┴──────┴──────┴─────┴───┘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