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289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289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李曼寧
被   告  沈明哲   原住新北市○○區○○路○○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6年2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肆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捌仟陸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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