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12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煜瀅
被 告 盧建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壹仟零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