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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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57號
法定代理人 施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超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1,342元(計算式:請求金額1,500,000元+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2月13日止之利息11,342元=1,511,3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