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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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57號

原告有盈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超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1,342元(計算式:請求金額1,500,000元+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2月13日止之利息11,342元=1,511,3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潘昱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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