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行執字第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行執字第22號聲請人陸軍裝甲五八六旅代表人 孔乃德 訴訟代理人 李偉宏 相對人000相對人000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6條及第28條之2之規定,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執行名義及相關證明文件,且應繳納執行費用,此違法定應具備之要件,若有欠缺而未能補正,其聲請即屬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000、000強制執行,未繳納執行費用及執行名義(及志願書、保證書)正本,經本院以108年度行執字第22號行政訴訟裁定命其依法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送達聲請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