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72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7250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理人 李咨儀 債務人 黃蕾芳 (原名: 黃家蓁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伍拾叁萬零捌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六月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壹仟元之違約金。㈡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捌仟零陸拾捌元,及其中壹拾柒
萬伍仟柒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四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