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臺中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3號抗告人即原告 江金豊 訴訟代理人 劉繼蔚 律師被抗告人即被告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代表人 陳大田 訴訟代理人 江彗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臺中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認抗告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抗告人前於民國(下同)108年7月17日就本院108年6月18日108年度簡字第3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查抗告人收受上述判決送達時係為108年6月27日,此有送達機關蓋用於送達證書之戳章及送達時間等記載為憑,自堪採信。然因抗告人訴訟代理人之受僱人蓋用戳章之日期漏未調整,以致誤蓋為108年6月25日,原裁定計算上訴期間,逕依錯誤之108年6月25日計算,而認上訴人提起上訴逾期而駁回。嗣經抗告人具狀陳明上開事由,經核屬實,則本件上訴即未逾期,至為明確。茲經抗告人就本院108年7月18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認其抗告為有理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尚有未合。抗告意旨求予撤銷原裁定,為有理由,依首開規定,由本院自行撤銷原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書記官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