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35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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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字第26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妨害公務執行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增載如下:
被告甲○○前曾違犯竊盜罪、漏逸氣體罪、妨害公務罪、妨
害自由罪及傷害罪,後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
、4月、3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並於
99年2月4日假釋後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憑,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賴恩慧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