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簡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高雄縣立大樹國民中學間遷讓房屋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