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498號原告 廖秀琴 兼訴訟代理人 廖清忠 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11,3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書記官薛淑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