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4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4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4289號債權人 蔡協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冠哲林束柔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
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㈡對債務人各自請求之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書記官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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