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86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8613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朱漢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因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向本院聲請換發債

  權憑證。惟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臺南市,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