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69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6964號

債 權 人 和裕數位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街000號4樓之

            2               

法定代理人 林于莉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高宜均   

           住同上

債 務 人  劉祖延   住○○市○○區○○路○段00巷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即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受償地係在新竹市,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瀞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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