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護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286號

聲請人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甲○○

代理人 顏廷伃

相對人○○○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監護人○○○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四日十七時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叁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三、經查: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溫婷雅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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