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5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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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59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務人 林志峰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仟肆佰叁拾伍元
,及其中貳仟叁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陸仟貳佰捌拾捌元,及其中貳
仟貳佰捌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柒仟壹佰零叁元,及其中壹萬
捌仟壹佰零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