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小字第57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店小字第57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黃建彥
被   告  許添丁  原住台北市○○區○○街○○○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參拾壹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余學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
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
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
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書記官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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