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5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曉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圖樣短袖上衣肆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4972號被告何曉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圖樣短袖上衣4件係仿冒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故關於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自應適用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三、查被告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年12月7日以107年度偵字第34972號處分不起訴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短袖上衣4件,經鑑定結果確認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商標商品,有侵權商品照片11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報告書等在卷可憑。準此,上開扣案物品既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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