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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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2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瑞林
林振成楊順日陳英助顏春芳吳洲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資新臺幣參佰貳拾元,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117號被告蔡瑞林、林振成、楊順日、陳英助、顏春芳、吳洲金等人賭博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四色牌1副、賭資新臺幣(下同)320元,為當場賭博之器具與賭檯上之財物,且屬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蔡瑞林、林振成、楊順日、陳英助、顏春芳、吳洲金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12月17日,以106年度偵字第311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賭資100元、20元、40元、40元、40元、80元分屬被告蔡瑞林、林振成、楊順日、陳英助、顏春芳、吳洲金所有,且為警方當場在賭檯上查獲之財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27頁至第29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07年6月15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073425488號函暨所檢附職務報告及偵查隊電話查訪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見偵卷第93頁至第95頁),是聲請人聲請就扣案之賭資共320元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意旨雖另聲請就扣案之四色牌1副(共112張)單獨宣告沒收,惟扣案之四色牌1副(共112張)已經執行檢察官於
107年5月21日,以新北檢兆恭字第31099號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處分銷毀,有該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1紙附卷可憑(見偵卷第89頁),是扣案之四色牌1副(共112張)既已經處分銷毀而不存在,自無從再予宣告沒收,是聲請人就扣案之四色牌1副(共112張)聲請併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鄭淳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韶儀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