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949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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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94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949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楊勝浩 債務人 劉薰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叁拾叁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迄日│違約金起迄日│││(新臺幣)│││├──┼───────┼───────────┼───────────┤│01│995,401元│自民國104年4月10日起│自民國104年5月11日起││││至民國104年5月10日止│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按年息2.2﹪計算之利│個月以內者,按年息0.22││││息,自104年5月11日起│﹪,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按年息0.44﹪計算之違約││││%計算之利息│金│├──┼───────┼───────────┼───────────┤│02│210,906元│自民國104年7月10日起至│自民國104年8月1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10日止│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按年息2.2﹪計算之利│月以內者,按年息0.22﹪││││息,自104年8月11日起│,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年息0.44﹪計算之違約金││││%計算之利息││├──┼───────┼───────────┼───────────┤│03│51,829元│自民國104年7月10日起│自民國104年8月11日起至││││至民國104年8月10日止│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按年息2.2﹪計算之利│月以內者,按年息0.22﹪││││息,自104年8月11日起│,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年息0.44﹪計算之違約金││││%計算之利息││├──┼───────┼───────────┼───────────┤│04│80,836元│自民國104年7月10日起至│自民國104年8月11日起至││││至民國104年8月10日止│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按年息5.88﹪計算之利│月以內者,按年息0.588││││息,自104年8月11日起│﹪,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82│按年息1.176﹪計算之違││││%計算之利息│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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