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6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致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願祥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6萬7372元,應徵裁判費8萬24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書記官孫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