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7號
原告 施柏羽
被告 楊政勳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瑞隆
法官張雅涵
法官黃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右喬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