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7號

原告 施柏羽

訴訟代理人 呂盈慧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告 楊政勳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瑞隆

法官張雅涵

法官黃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右喬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