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576號原告正大汽車材料行即 周清坡 訴訟代理人 林繼恆 律師
徐漢堂 律師被告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法定代理人 王國武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李瑞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林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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