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827號原告 唐效虞
唐敬堯 唐啟舜 唐致湯 被告臺灣基隆監獄法定代理人 張秉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基隆監獄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並應提出 唐英 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資料,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