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2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二二三號
聲請人美商美國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住台北市○○路○段○○○號八樓
送住台北市○○路○段○○○號八樓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八五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惠生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魏淑娟~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八五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王鐘英 │台灣省合作金庫六合│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叁萬零柒佰陸拾陸│0000000│││││支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