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11號原告爐 顏勝美
爐上裕 爐邡瓴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有限責任台北市機關勞務勞動合作社、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譽國民之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下:
一、就原告爐顏勝美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25萬8,3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3,374元。
二、就原告爐上裕部分為116萬5,9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1萬2,583元。
三、就原告爐邡瓴部分為116萬5,9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1萬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各自應分擔部分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書記官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