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91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麗萍陳坤源 之繼承人、 陳佳忻 即陳坤源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被繼承人陳坤源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提出被繼承人陳坤源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被繼承人戶籍地之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書記官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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