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638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英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王英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12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4年3月16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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