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6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焯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營毒偵字第196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壹陸壹、零點貳肆貳、零點零零肆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焯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營毒偵字第1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161、0.242、0.004公克)為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99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10月9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營毒偵字第1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㈡扣案之白色結晶3包,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驗前淨重分別為0.177、0.256、0.015公克,驗餘淨重分別為0.161、0.242、0.004公克乙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1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97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營毒偵字第196號卷第40頁)。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銷燬扣案毒品,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至盛裝扣案毒品之包裝袋3只,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爰均連同該包裝袋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而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峮妍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