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5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549號聲請人 戴秀霞 (即 趙其倫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11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2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蕭如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書記官劉茵綺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54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益航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