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02號被告 潘品妍 訴訟代理人 林易徵 律師上列被告與原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由
一、按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10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為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1項所明定。又依同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當事人未依同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已於112年3月21日交由被告本人收受,嗣經本院刑事庭於112年6月20日以112年度附民字第195號裁定移送而來,被告迄未提出答辯狀,本院乃於112年10月17日通知被告於文到14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迄今仍未提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書記官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