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司聲字第116號
聲請人 林素珍
相對人 高暘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2年度士司聲字第116號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將催繳租金、終止契約之事通知相對人,欲以律師函寄送予相對人,惟該信函以「招領逾期」經退回,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查,本件相對人最後之戶籍址為台中市○○區○○路000號,此有本院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前揭意思表示內容為公示送達,自應向相對人之最後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