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492號
原告 李湘傑 住○○市○○區○○○路○段00巷00號0樓之0
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 律師
被告 洪源章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00樓
陳維正 住新竹縣○○市○○○路○○段000號0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為強制執行程序參與分配之債權人,以債權人即被告洪源章聲請強制執行所持之執行名義即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臺灣新竹地方院107年度司票字第807號),其本票債權係不存在為由,對於執票人之債權人與發票人之債務人即被告陳維正,同時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聲明第一項)及債務人異議之訴(聲明第二項)。因該本票之付款地係在新竹縣竹北巿,而強制執行程序則現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受理中(107年度司執字第133816號),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之意旨,本件自應由具有共同管轄原因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