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88號原告 林昭明 被告 林照成
李錦華 李登科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即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為12,366平方公尺),民國108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100元,而原告就前述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為三十二分之九,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原告分割系爭土地所受利益,核定為7,303,669元《計算式:
12,3662,1009/32=7,303,668.7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依前揭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3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承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