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8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訴外人 賴春發 於民國(下同)88年間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訴外人 繆見宗 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00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8年8月12日至88年12月12日止,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89年1月1日,依法登記在案。㈡ 嗣繆見宗 分別於①87年12月30日②88年8月20日向聲請人分別借款①90萬元②189萬元,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共279萬元,又附表所示不動產已於94年7月22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均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民事庭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李明正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附表:96年度拍字第18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里鎮○○○段││2921│旱│││25,810│全部│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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