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右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六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將受刑人釋放。茲受刑人因該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後,經合法傳喚,拒不到案執行,再經拘提未獲,顯已逃匿,爰聲請將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查,本件經聲請人提出有送達證書、本院刑事保證書一紙、刑事保證金收據一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一紙、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受刑人乙○○無著之函稿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具保人之保證金自應沒入之。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齊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