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四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毀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應沒收銷毀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查安非他命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係屬第二級毒品,依該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非法持有,係屬違禁物,檢察官聲請將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四公克)沒收,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賴淑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維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