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四八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拾貳點陸貳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參玖點陸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所明定,而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本署偵辦九十二年度戒偵字第一四二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業已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海洛因淨重十二‧六二公克、安非他命三九‧六六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係屬第一級毒品,係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沈士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志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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