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後,嗣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復經蒞庭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秋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書記官汪淑菁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