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附民字第66號第87號第96號第97號原告 吳瑜君 訴訟代理人 蕭宇凱 律師原告 張庫熙
張騏朋 李盈辰 被告 吳承恩
張晉瑋 許惟閎
陳鴻國
陳冠君 申傳崴
王勝輝 陳信語
洪建鋐
林維信 陳瑋廷 高褕傑
林奕君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等),經原告分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林怡姿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